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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四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王杰与王玉亮、新民市环保局追索劳动报酬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王玉亮,新民市环保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四初字第399号原告王杰,女,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新民市。委托代理人周新宇,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系新民市大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所新民市。被告王玉亮,男,39岁,汉族,住所新民市。被告新民市环保局,住所新民市。法定代表人李殿宏,系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杰与被告王玉亮、新民市环保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彭进忠审 判 员  田柏青人民陪审员  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