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通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杰与袁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袁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通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李杰,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袁琴,女,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5)五通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122620.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付款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5)五通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