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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楚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171号原告张某某,女,1960年出生。被告楚某某,男,1974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被告楚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川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