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楚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171号原告张某某,女,1960年出生。被告楚某某,男,1974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被告楚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川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