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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诉德阳建科百货有限公司、四川澳华行实业有限公司、贺志玖、毛丽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德阳建科百货有限公司,四川澳华行实业有限公司,贺志玖,毛丽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保字第198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北路2号。负责人刘熙,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尹子雷。委托代理人朱治钢。被申请人德阳建科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北路101号三楼。法定代表人刘用慧被申请人四川澳华行实业有限公司(原四川力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黄海路与玉山街交汇处101-106室。法定代表人贺志玖被申请人贺志玖。被申请人毛丽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建科百货有限公司、四川澳华行实业有限公司(原四川力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志玖、毛丽英银行存款4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建科百货有限公司、四川澳华行实业有限公司(原四川力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志玖、毛丽英银行存款4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肖忠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丽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