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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二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0

案件名称

谭成军与韩伟、辽源市安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成军,韩伟,辽源市安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75号原告谭成军,男,1973年5月28日生,汉族,个体,住双辽市。被告韩伟,男,1965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辽源市安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辽源市。法定代表人杨森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成军与被告韩伟、辽源市安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成军撤回起诉。审 判 长 : 李 平审 判 员 :顾旭玫人民陪审员 :杨静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彩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