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399号原告杨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窦 红审 判 员 蔡艳梅助理审判员 郭 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