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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399号原告杨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窦 红审 判 员  蔡艳梅助理审判员  郭 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