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胡新明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4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5年2月26日因盗窃罪被金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2年7月31日因盗窃罪被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4日经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金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溪县看守所。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7月20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胡某某骑一辆三轮自行车窜至金溪县商贸城,从商贸城右边马路进入,在向里走经过两、三栋房子后,发现一辆停放在路边的红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胡某某便��该车四个电瓶全部拆下盗走,其中两个电瓶卖了100元,另外两个电瓶丢失。经金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四只电瓶价值1736元。2、201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12点左右,被告人胡某某从金溪县求实网吧出来,在网吧楼梯口盗窃了一辆自行车后骑该自行车到金溪县西门廉租房3栋2单元楼道下盗窃了一辆黑色两轮摩托车,之后将该摩托车骑至金溪县防疫站里面新建的楼房后面一栋的楼道里,几天后以26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收废品的。3、2014年7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某窜至金溪县西门廉租房8栋楼道下盗窃了一辆中裕牌黑色两轮摩托车,后以260元的价格卖给了浒湾一家废品收购站,经金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05元。4、2014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3、4点左右,被告人胡某某窜至金溪县象山南路老汽车站小区最后面一栋的最左边的楼道里盗窃了一辆豪爵牌���轮摩托车,后骑该车到浒湾后将油箱拆卸下来,二、三天之后以18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姓付的收废品的男子。5、2014年8月26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窜至金溪县对桥镇街上一修理电器店门口共盗窃了六台废旧彩电,用摩托车分六次将盗窃来的彩电放置于金溪县迎宾花苑里面第一栋单家独院内,后以60元的价格卖给一过路人一台及70元的价格卖给金溪县防疫站旁的一废品收购站一台。6、2014年8月25日晚上12时左右,被告人胡某某窜至金溪县永和三路一摩托车修理部门口,将修理部停放在门前路边的一辆摩托车盗走,随后转手以27O元的价格卖给一收废品的老头。7、2014年8月26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窜至金溪县商贸城菜市场边,采取直接拔油管的方式盗抽了两辆摩托车油箱内的汽油,大概放有8升左右,价值约人民币6O元左右。8、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窜至���湾镇老养路段宿舍,分别盗窃了一辆自行车、一辆废旧摩托车、三只电瓶、四瓶润滑油、四瓶机油以及一些废铁,出售后共得款人民币390元。9、201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1O点左右,被告人胡某某窜至锦绣华城对面巷子里面的一栋楼(金溪县老农机站)的顶楼天台,在天台躲藏到晚上十二点后下楼把该楼道内的一辆黑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两天后被告人胡某某将该摩托车骑至鹰潭以1OO元价格出售。经金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560元。10、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窜至金溪县江南人家5栋1单元的楼道内,盗窃了一辆黑色的两轮摩托车,第二天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金溪县看守所路口对面摩托车修理店。综上,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共十起,涉案金额价值人民币5831元。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有被害人陈述,��关书证和其他证据材料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7月20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胡某某骑一辆三轮自行车窜至金溪县商贸城,从商贸城右边马路进入,在向里走经过两、三栋房子后,发现一辆停放在路边的红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胡某某便将该车四个电瓶全部拆下盗走,其中两个电瓶卖了100元,另外两个电瓶丢失。经金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四只电瓶价值1736元。2、201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12点左右,被告人胡某某从金溪县求实网吧出来,在网吧楼梯口盗窃了一辆自行车后骑该自行车到金溪县西门廉租房3栋2单元楼道下盗窃了一辆黑色两轮摩托车,之后将该摩托车骑至金溪县防疫站里��新建的楼房后面一栋的楼道里,几天后以26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收废品的。3、2014年7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某窜至金溪县西门廉租房8栋楼道下盗窃了一辆中裕牌黑色两轮摩托车,后以260元的价格卖给了浒湾一家废品收购站,经金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05元。4、2014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3、4点左右,被告人胡某某窜至金溪县象山南路老汽车站小区最后面一栋的最左边的楼道里盗窃了一辆豪爵牌两轮摩托车,后骑该车到浒湾后将油箱拆卸下来,二、三天之后以18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姓付的收废品的男子。5、2014年8月26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窜至金溪县对桥镇街上一修理电器店门口共盗窃了六台废旧彩电,用摩托车分六次将盗窃来的彩电放置于金溪县迎宾花苑里面第一栋单家独院内,后以60元的价格卖给一过路人一台及70元的价格卖给金溪���防疫站旁的一废品收购站一台。6、2014年8月25日晚上12时左右,被告人胡某某窜至金溪县永和三路一摩托车修理部门口,将修理部停放在门前路边的一辆摩托车盗走,随后转手以27O元的价格卖给一收废品的老头。7、2014年8月26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窜至金溪县商贸城菜市场边,采取直接拔油管的方式盗抽了两辆摩托车油箱内的汽油,大概放有8升左右,价值约人民币6O元左右。8、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窜至浒湾镇老养路段宿舍,分别盗窃了一辆自行车、一辆废旧摩托车、三只电瓶、四瓶润滑油、四瓶机油以及一些废铁,出售后共得款人民币390元。9、201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1O点左右,被告人胡某某窜至锦绣华城对面巷子里面的一栋楼(金溪县老农机站)的顶楼天台,在天台躲藏到晚上十二点后下楼把该楼道内的一辆黑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两天后被告人胡某某将该摩托车骑至鹰潭以1OO元价格出售。经金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560元。10、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窜至金溪县江南人家5栋1单元的楼道内,盗窃了一辆黑色的两轮摩托车,第二天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金溪县看守所路口对面摩托车修理店。综上,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共十起,涉案金额价值人民币583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受害人邹某某、郑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领条,证明,被盗摩托车的相关手续,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私���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831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多次盗窃且有入户情节,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7月27日止。罚金人民币6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在助人民陪审员 杨小琴人民陪审员 朱小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建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