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执字第3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荣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桂,唐雪荣,计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3842号申请执行人李荣桂。被执行人唐雪荣。被执行人计伟强。原告李荣桂与被告唐雪荣、计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吴江开民初字第1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唐雪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荣桂借款8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8000元,从2013年5月13日开始截止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计伟强对被告唐雪荣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荣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0元,由原告李荣桂负担2250元,由被告唐雪荣、计伟强负担100元。被告唐雪荣、计伟强负担部分原告李荣桂已预交,由被告唐雪荣、计伟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荣桂。原告李荣桂已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350元由本院退还。”至期,因唐雪荣、计伟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荣桂于2014年10月21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1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唐雪荣已支付4000元,余款在2015年8月31日前付清,双方自行交接。”由于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李荣桂同意法院作执行程序终结处理。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本院进行程序终结,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吴江开民初字第146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龙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