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李建云申请执行杨彦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云,杨彦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中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李建云,男,汉族,1962年2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宜君县彭镇东村二组44号。身份证号:61022219620228011X。被执行人杨彦侠(曾用名杨岩遐),男,汉族,1969年4月15日出生,住延安市宝塔区延中沟居民一区48号院。身份证号:610630197805170039。本院在执行李建云申请执行杨彦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仲裁委员会2014年1月2日作出的(2013)延仲字第080号裁决书,被执行人杨彦侠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义务。执行期间,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杨彦侠银行存款59518.79元,2015年3月31日被执行人杨彦侠将仲裁费4848元、执行费1768元、案件款58384元共计124518.79元自动履行至本院,剩余款项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予以放弃。现全部案件款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延安仲裁委员会2014年1月2日作出的(2013)延仲字第080号裁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艾拥政审 判 员 丁 浩代理审判员 陈东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新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