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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位敏与李真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张位敏与被执行人李真明、薛良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天商桥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张位敏申请,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但尚未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4)天商桥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东执行员 姬红权执行员 信 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