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徐保林、翟妮与被告徐凤兰、徐春华、徐福华、徐建华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保林,翟妮,徐凤兰,徐春华,徐福华,徐建华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753号原告徐保林,男,1942年2月7日出生。原告翟妮,女,1942年6月16日出生。被告徐凤兰,女,51岁。系原告之女。被告徐春华,男,49岁。系原告之子。被告徐福华,男,45岁。系原告之子。被告徐建华,男,40岁。系原告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保林、翟妮与被告徐凤兰、徐春华、徐福华、徐建华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保林、翟妮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保林、翟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继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鹏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