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吴革与肖勇、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革,肖勇,谢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601号原告吴革。委托代理人万敬春,广西仁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勇。被告谢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革与被告肖勇、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革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革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并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50元(原告吴革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325元,本院退回原告吴革4325元。审判员 温 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