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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二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盘锦市地方大学和中心医院工程建设办公室、被告盘锦市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盘锦市地方大学和中心医院工程建设办公室,盘锦市人民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二初字第00055号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威,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李震、张雪,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告:盘锦市地方大学和中心医院工程建设办公室。负责人:高科,盘锦市市长。被告:盘锦市人民政府。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盘锦市地方大学和中心医院工程建设办公室、被告盘锦市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13元,减半收取3456.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石 光人民陪审员  王淑菊人民陪审员  陈丽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