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洪泽县建材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县凯泉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泽县建材机械有限公司,遵义县凯泉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执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洪泽县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北京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明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苗,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遵义县凯泉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县龙坑镇。洪泽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泽商初字第00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1日受理洪泽县建材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县凯泉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2月27日接受洪泽县人民法院委托立案执行。执行内容:1、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货款借款17300元;2、承担案件受理费23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遵义县凯泉水泥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确定为淘汰企业,所有生产设备都拆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洪泽县建材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县凯泉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兴 发审判员 刘怀江审判员王光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春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