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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钟××、邓××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宝刑初字第18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居民。2014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被告人邓××,无业。2014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宝检公诉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邓××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邓××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9日、10日,被告人钟××伙同被告人邓××以及张一×、“小洁”、“惠萍”(该三人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通过建立虚假的浙江卫视“中国好声音”抽奖网站、利用手机短信发送虚假中奖信息、冒充抽奖网站客服人员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张××的信任,并谎称中奖者必须先行交纳保险金、个人所得税才能领取奖金和奖品,先后两次骗取张××人民币共计3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钟××、邓××将所获赃款挥霍,后钟××的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钟××、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的陈述笔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材料,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电子证物勘验检查笔录,移动电话通信详单,手机诈骗网页截图及中奖短信拍照,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凭条及业务回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属法定从轻处罚情节;钟××的亲属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属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公安机关扣押的犯罪工具“苹果”5型手机一部、“诺基亚”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四、责令被告人钟××、邓××退赔被害人张××经济损失35000元(已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朝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颖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