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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富顺县彭庙镇页岩机砖厂工伤保险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华,富顺县彭庙镇页岩机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华,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被执行人富顺县彭庙镇页岩机砖厂。法定代表人王富田。本院在执行富劳人仲案字(2014)121号仲裁裁决书,李建华申请执行富顺县彭庙镇页岩机砖厂工伤保险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富顺县彭庙镇页岩机砖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系个人独资企业,其企业主王富田共有存款4759.84元,现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人王富田。现被执行人及其企业主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再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劳人仲案字(2014)1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凭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应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碧秀审判员  雷腾科审判员  张胜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