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桥执民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金榜、温州三立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榜,温州三立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桥执民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陈金榜,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温州三立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桥下镇小京岙村。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永桥商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金榜与被执行人温州三立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现查明,被执行人温州三立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桥下镇小京岙村的在建厂房已由我院(2014)温永执民字第688号案件拍卖,本案的债权可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拱执行。截止2015年4月1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项695613.6元及利息。本案的受理费5826元与执行费935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桥执民字第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恩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孙国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