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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槐执恢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行与济南彭生阳光太阳能热水器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行,济南彭生阳光太阳能热水器有限责任公司,王秀林,刘学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槐执恢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张文,行长。被执行人济南彭生阳光太阳能热水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法定代表人王秀林。被执行人王秀林,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被执行人刘学斐,女,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济南彭生阳光太阳能热水器有限责任公司、王秀林、刘学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槐商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槐执恢字第1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雅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