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民初字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马荣与杨信玲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荣,杨信玲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民初字00335号原告马荣。被告杨信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荣与被告杨信玲精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马荣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信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荣负担。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