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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民初字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马荣与杨信玲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荣,杨信玲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民初字00335号原告马荣。被告杨信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荣与被告杨信玲精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马荣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信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荣负担。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