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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商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黄建达与被告广东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初字第128号原告黄建达,男,1971年4月5日生,汉族,南京市浦口区闽建钢管扣件租赁站业主。被告广东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宏昌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309号自编3-07A。法定代表人郑凯铭,总经理。被告广东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下称宏昌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花园路99号。负责人陈竟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达诉被告宏昌公司、宏昌滁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达于2015年4月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建达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40元减半收取64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20元,由原告黄建达负担。审 判 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姜桂兰人民陪审员  唐明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