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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王淑美、安进生诉姚旭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安某某,姚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1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48年8月16日生,农民。原告安某某,男,汉族,1944年3月18日生,系王某某之夫。于2012年农历5月1日死亡。被告姚某某,男,汉族,1962年5月25生。上列原告王某某、安某某诉被告姚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安某某已于2012年农历5月1日死亡,已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也不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不能作为原告起诉。引起该纠纷的行为人为成县经贸局,但原告起诉的被告为原经贸局法人代表姚某某,其起诉被告主体资格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的解释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安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帆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卫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