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宁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瑀与朱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190号原告王瑀,男,生于1964年9月1日,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朱有财,男,生于1962年10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受理原告王瑀诉被告朱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朱有财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到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经告知原告后,原告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告朱有财的准确送达地址,且经本院释明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亦未缴纳公告费申请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朱有财的准确住址,且在规定的期限未交纳公告费申请公告送达,可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7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丽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