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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永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麒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炜达湖北置业有限公司、龙岩市环闽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永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麒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炜达湖北置业有限公司,龙岩市环闽投资有限公司,武平县全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陈丽艳,陈兴强,卢文贵,朱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初字第128号原告龙岩市新罗区永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林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荣森,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游菊兴,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麒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陈兴强。被告炜达湖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法定代表人陈兴强。被告龙岩市环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朱红星。被告武平县全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法定代表人卢文达。被告陈丽艳,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兴强,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卢文贵,男,196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加拿大国籍,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朱红星,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新罗区永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麒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炜达湖北置业有限公司、龙岩市环闽投资有限公司、武平县全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陈丽艳、陈兴强、卢文贵、朱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市新罗区永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以被告福建麒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归还部分借款本息、双方正协商还款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龙岩市新罗区永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新罗区永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105元,减半收取为101552.5元,由原告龙岩市新罗区永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文祥代理审判员  李馀彬代理审判员  刘伟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金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