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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3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英与被执行人黄宽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黄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310-1号申请执行人李英,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黄宽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李英与被执行人黄宽伟离婚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2013)沙民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2月2日申请执行人李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标的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银行账户40633元。因账户余额不足以偿付申请人全部执行标的,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账户余额达到执行标的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3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丽代理审判员  冯哲代理审判员  金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殷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一物承担的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