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元执行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三明东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永安市申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杨文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明东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永安市申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杨文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执行字第836号申请执行人三明东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高秋长,董事长。被执行人永安市申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法定代表人杨文岳,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文岳,男,196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申请执行人三明东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安市申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杨文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8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95341.4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95341.43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直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含保全费)667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永安市申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永安支行的存款为834.65元,在中国工商银行三明永安支行的存款为293.67元;被执行人杨文岳在兴业银行永安支行有三个账户的存款分别为96.28元、46.49元、1015.02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安支行的存款为718.29元,在中国工商银行福州五四支行的存款为837.11元,在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的存款为25.49元;以上两被执行人账户均已冻结。现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执行,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8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天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