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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163号原告魏某某,女,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周某某,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经法官劝说,为了家庭和睦和子女的健康成长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长杨得安审判员叶春人民陪审员陆奕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张恒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