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少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沈某甲与盛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少民初字第23号原告沈某甲,男,汉某,2某某,住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理人沈乙,女,汉某,1某甲,住某乙。被告盛某某,男,汉某,1某乙,住上海市金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甲诉被告盛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