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法民初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刘仕锴与道真自治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仕锴,道真自治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法民初字第00472号原告刘仕锴。被告道真自治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仕锴与被告道真自治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仕锴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仕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仕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仕锴承担。代理审判员 汪仕兵二○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