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峨眉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罗桂英与峨眉山市大沟水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桂英,峨眉山市大沟水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157号原告:罗桂英,女,生于1963年10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林永清,男,生于1954年8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林茂树,男,生于1986年7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峨眉山市大沟水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大为镇民主村。组织机构代码证:76508162-3。法定代表人:周丽华。委托代理人:马显庆,四川新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方勇,男,生于1966年3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桂英与被告峨眉山市大沟水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桂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罗桂英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小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