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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伟与孙雪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孙雪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81年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被执行人孙雪凯,男,1993年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强县。本院在执行李伟与孙雪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伟向本院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武民二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自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二年的申请时效期间内应当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坤奇审 判 员 殷 力代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麻志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