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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开民初字第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秦洪祥与被告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名称:原告秦洪祥与被告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00961号原告:秦洪祥,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羽,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该公司员工。原告秦洪祥与被告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洪祥,被告盛世公司委托代理人白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洪祥诉称:由于被告拖欠养老保险,延误办理退休,造成原告3个月没有领到退休金,应由企业负担。根据沈劳社发(2006)10号文件规定:沈阳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工龄已满30年的大龄职工改制后企业难以安排的,可实行内部退养,由改制后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由改制企业一次性发给独生子女补助费。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补发2014年7、8、9三个月的退休金,月工资2613元;补发2006年5月至2014年5月期间的生活费,报销2006年至2014年的采暖费,补发独生子女费。被告盛世公司辩称:迟办退休每月工资2613元,三个月,共计7839元。个人应承担保险部分是17,485元已经由单位向社保中心交纳,我们认为这笔费用应与生活费抵销。采暖费是由老厂区统一收取发票,统一报销,但是单位资金紧张,没有能力报销。独生子女费不在法院受理范围内。经审理查明:原告秦洪祥系被告盛世公司的退休职工。2006年6月,被告因经营不善,安排原告下岗待工。原告下岗期间被告未给付原告下岗人员生活费。原告于2014年6月在被告处退休。原告达到退休年龄时,由于被告拖欠养老保险费,造成原告3个月未领到养老保险金,每月2613元,共计7839元。办理退休时被告为原告缴纳了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的养老保险金17,485元。另查明: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告补发退休金、独生子女费、给付生活费、报销采暖费,该委以原告已过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了沈西劳人仲不字(2015)14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对该处理结果不服,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补发2014年7、8、9三个月的退休金,月工资2613元;补发2006年5月至2014年5月期间的生活费,报销2006年至2014年的采暖费,补发独生子女费。上述事实,有不予受理通知书、退休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佐证,以上证明材料已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关于原告主张退休金的问题,因企业原因使退休人员未能按时领取的养老金,应由企业负担。被告对因其原因造成原告未能领取养老金7839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下岗期间生活费的问题,《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2006年6月被告经营不善导致原告下岗待工直至2014年5月,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下岗期间的生活费。生活费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共计34,370元(5个月×220元+16个月×260元+10个月×300元+22个月×340元+14个月×380元+18个月×440元+11个月×490元)。原告办理退休时,被告为原告缴纳了应由原告个人承担部分的养老保险金17,485元。被告主张抵销本院予以准许。对生活费16,885元(34,370元元-17,485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报销采暖费和补发独生子女费的问题,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本院不予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九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秦洪祥养老金7839元;二、被告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秦洪祥生活费16,885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傅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闵璐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