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余某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永刑初字第172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某,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01965********,汉族,大专文化,永安市经济贸易局商品市场流通科科长(以下简称市场科,下同),家住永安市金源小区3号楼1-901室。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于2013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5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陈达映,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闽永检公刑诉(2014)1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受贿、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奕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及其辩护人陈达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受贿1、2009年9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某在担任永安市经贸局市场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对家电下乡补贴销售网点经销商的销售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职务便利,于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在永安市燕南秋霞鱼馆附近收受永安市美和百货商店经营者陈某某贿赂现金人民币10000元,为其谋利。2、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余某某利用担任永安市经济贸易局市场科科长,负责永安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申报审批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永安市康顺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郑某某贿赂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5000元,并为该公司谋利。(二)滥用职权2009年9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某担任永安市经济贸易局市场科科长,负责对家电下乡补贴销售网点进行备案登记以及对销售网点的进销存台帐、实际销售情况日常检查的监管工作期间,收受永安市宏图电器商行经营者苏某某及永安市小陶美和百货经营者陈某某的款物之后,没有严格检查销售网点的进销存台账、实际进销货及库存情况等,使得部分销售网点经销商乘机利用虚假销售材料申报补贴资金,造成国家家电下乡补贴专项资金被骗取1135010.12元人民币的重大损失。对于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5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滥用职权,致使部分家电下线销售网点经销商利用虚假材料申报补贴资金,造成国家家电下乡补贴专项资金1135010.32元人民币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应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陈达映认为:一、余某某在公诉机关指控的滥用职权罪中符合《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二、鉴定结论根据不符合无法查验发票金额的13%的家电下乡补贴金额来认定本案中造成的损失1135010.32元不妥。三、余某某的行为形式属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实质上属一罪,应当按从一重罪的原则处理。四、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前主动退还部分赃款,且已退请赃款,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一)受贿1、2009年9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某在担任永安市经济贸易局市场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对家电下乡补贴销售网点经销商的销售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职务便利,于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在永安市燕南秋霞鱼馆附近收受永安市美和百货商店经营者陈某某贿赂现金人民币10000元,为其谋利。2、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余某某利用担任永安市经济贸易局市场科科长,负责永安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申报审批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在办公室收受永安市康顺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郑某某贿赂款,每次5000元人民币,共计收受现金15000元人民币,并为该公司谋利。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任免通知,证实余某某于2003年4月17日被永安市经济贸易局聘任为永安市经济贸易局商品市场科科长。2、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证实被告人余某某与永安市牲畜屠宰管理办公室签订聘用合同,合同自2006年10月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余某某负责从事行政执法岗位的工作,工资报酬由政府行政部门核准。3、工资审批表,证实余某某所在单位为永安市牲畜屠宰管理办公室,其个人身份为国家干部。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余某某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况。5、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他经营的永安市小陶美和百货商店、永安市小陶美和百货二店有参与永安市家电下乡补贴,2009年永安市开始实施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后,他就申请参加了家电下乡补贴,一直到2013年1月底。2012年5月份左右,他和陈传炳、赖某某、余某某在秋霞鱼馆吃饭。饭后他将余某某叫到他车后备箱处,把装有现金人民币10000元的酒盒和一条软壳中华烟拿给余某某,并告诉余某某酒盒里还有点钱意思一下,余某某道谢后就拿走了。他送钱给余某某是因为余某某是负责家电下乡活动稽查的,每次都是余某某带队到各个店铺去检查,他店铺有骗取家电下乡补贴,如果检查发现问题时可以报告给公安局经侦大队或者取消店铺的卖家电下乡产品资格,所以就送余某某钱和烟酒和余某某搞好关系。余某某收钱以后,对他的店铺家电下乡活动检查就走走过场,没有实际查过问题。2013年12月初,余某某将他送的烟酒折价2000元退还给他。6、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永安市康顺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康顺食品有限公司主要是生猪定点屠宰,在屠宰过程中如果发现病死猪要烧毁,也就是无害化处理。每只病死猪处理后,他们凭着烧毁通知单,登记台帐,制作申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款申报汇总表,这些申报材料统一报送给永安市经贸局负责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款的科长余某某,由余某某审核后上报到省里。省里拨款到永安市财政局,永安市财政局最后将申报的无害化处理补贴款转到公司账户上。公司在申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款中,在2012年之前,病死猪的部分烧毁通知书有假,具体数额记不住了,要进行比对后才知道。他在申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有三次给永安市经贸局市场科科长余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5000元,每次都是给余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3、4月份的时候,余某某到他位于永安市大榕树附近的公司,在办公室门口余某某将用信封装着的现金15000人民币还给他,余某某之所以把钱还给他是因为余某某可能听说检察院正在调查,那时他公司的出纳被检察院叫去调查了,当时余某某和他说这钱不能要了,他就把余某某还给他的钱收下了。他送钱给余某某是希望余某某在帮公司申报材料及时点,余某某是负责审核申报的,希望和余某某搞好关系,也给公司一些关照。余某某对他们的申报及时处理,对事后补的烧毁通知书没有卡他们。7、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一案系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办案中发现。2013年12月27日下午,办案人员彭磊、熊辉、余华清三人到永安市经贸局调查取证时,余某某主动配合,并和办案人员说“我知道你们在调查什么,我会配合把事情讲清楚。”余某某在办案人员未发询问通知书的情况下,随办案人员到该院办案工作区交待其在担任永安市经贸局市场科科长期间滥用职权、受贿的犯罪事实。8、扣押财物清单,证实余某某于2014年4月2日退赃人民币10000元;永安市康顺食品有限公司退赃人民币15000元。9、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供认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他和赖某某、陈某某等人一起在秋霞鱼馆吃饭。吃完饭后,陈某某把他带到车旁边,从车中拿出一个纸袋给他,他看了一下,里面有一瓶茅台酒和一条软壳中华烟,以及现金人民币10000元,陈某某说这酒和东西是给他的,他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大概在2013年年底,他将陈某某送的烟和酒折价2000元人民币送到小陶镇陈某某的店铺,把钱退给了陈某某。他之所以把陈某某送的烟酒折合现金还给陈某某是因为他知道三明已经在查家电下乡补贴的案件,心里很害怕,所以将烟酒折价人民币还给陈某某。当时准备去小陶还钱的时候,还将这件事向他单位(永安市经贸局)的现任纪检书记刘智勇汇报过。他在市场科负责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申报工作过程中收受了永安市康顺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郑某某分三次送的现金人民币15000元。在2009年至2012年期间,郑某某三次在领到上级下发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款后不久,都分别拿了现金5000元到单位办公室给他三次共计现金人民币15000元。具体时间记不住了,以补贴款发放时间为准。这些钱都被他日常开支了。陈某某之所以送现金、烟酒给他是因为陈某某的店铺都有参加家电下乡补贴,陈某某的店铺在家电下乡补贴过程中存在虚报骗取补贴的违法违规行为,希望和他搞好关系,对店铺关照一些,不要特意刁难,所以要送钱给他。也因为平时在去陈某某店铺检查时候没有认真检查,没有按照规定检查进销存台帐等,陈某某为了感谢他平时对店铺的关照,所以送钱给他。郑某某送钱是因为他是负责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申报工作的,郑某某的康顺视频公司有参与申报病死猪无害化出来补贴。他在申报工作过程中没有认真严格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2013年3、4月份,因为检察院介入调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款的事情,他因为害怕事情败露,就在检察院开始调查后几天,拿了现金人民币15000元到郑某某位于永安市大榕树附近的办公室,将钱还给了郑某某。告诉郑某某这事情永安市检察院已经在调查。郑某某没有说什么就收下了。(二)滥用职权2009年9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某担任永安市经济贸易局市场科科长,负责对家电下乡补贴销售网点进行备案登记以及对销售网点的进销存台帐、实际销售情况日常检查的监管工作。余某某收受永安市小陶美和百货经营者陈某某及永安市宏图电器商行经营者苏某某的款物之后,不认真执行上级相关文件规定,对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日常检查流于形式,没有严格检查销售网点的进销存台帐,实际进销货及库存情况等。使得部分销售网点经销商乘机利用虚假销售材料申报补贴资金,造成国家家电下乡补贴专项资金被骗取357307.08元人民币的重大损失。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中共永安市委办公室、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安市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永安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商品市场流通科职责的说明,证实永安市经贸局商品市场流通科的职责是培育、发展和完善商品、市场体系。研究提出商品市场建设、培育的扶持政策等。2009年实施家电下乡工作后,根据部门职责,经贸局将家电下乡工作交给商品市场流通科,履行市政府和上级部门赋予经贸局在家电下乡工作中的职责。2、永安市政府办永政办(2009)14号《关于印发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证实市经贸局负责协调市家电下乡领导成员单位做好全市家电下乡工作,指导全市家电下乡的宣传、网点备案、各乡镇街道相关人员培训工作,受理消费者的咨询、投诉和举报服务,承担家电下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3、2011年1月,财政部、商务部以财明电(2011)1号《关于加强市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监管防止骗补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证实商务部门要严格落实销售网点特别是代垫补贴网点市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台帐管理制度,确保真实销售,严防“机卡分离”。4、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由永安市财政局提供),证实《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中标销售企业所属销售网点,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销售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①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者授权的网点;②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并照章纳税;③必须具备销售信息审核录入系统条件。第十九条规定:中标企业及销售网点要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准确录入发货、收货、销售等信息。对城镇居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也应当在系统中如实录入。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销售网点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使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和销售信息录入系统;5、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垫补贴工作的通知,证实福建省从2009年8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垫补贴。该通知还规定:实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垫补贴后,各级经贸、财政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强对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监管,加大抽查和暗访力度,严防骗取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安全。6、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推广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及关于印发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证实2009年2月4日成立市推广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经贸局,办公室主任由连爱明兼任,成员由余某某、赖某某(市财政局企业科副科长)组成。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市政府成立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经贸、财政等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贸局,具体负责全市家电下乡各环节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销售网点应做好销售信息登记工作,产品销售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7、2010年6月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部、发改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家电下乡流通网点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证实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税务等部门加强对中标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的检查力度,每个月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少于10%,并与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数据进行对比。商务主管部门重点检查以下内容:……③使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和销售信息录入情况;④家电下乡产品进货、销售及库存情况;⑤销售的真实性;⑥抽卡销售情况;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要求已备案网点建立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台帐管理,对家电下乡产品进行监控,确保真实销售,并建立商务、财政联动机制,防止骗补行为。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对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发出的预警信息进行100%检查。8、家电下乡管理部门职责,证实经贸局主要职责:负责市家电办指导、协调、服务等日常事务,如开展家电下乡工作培训、传达上级会议精神、搞好家电下乡宣传等工作;负责销售网点备案登记的审核审批;会同财政等部门加强销售网点的抽查力度。每月抽查比例不低于10%。督促网点要在显要位置悬挂“家电下乡指定点”标识、张贴家电下乡购买须知、设立家电下乡专柜、配备专销人员、建立进销存台帐等,促进网点规范经营;负责消费者投诉事件的协调和处理。9、福建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协议书,证实永安市宏图电器商行、永安市小陶美和百货均有与永安市家电办(永安市经贸局)签订协议书,家电办授权两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录入补贴相关信息并垫付补贴资金,两销售网点与财政局进行代理审核资料的移交和相关资金的清算。10、家电下乡检查记录表,证实被告人余某某在家电下乡实施期间对各销售网点实地监督的检查记录情况。1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他经营的永安市小陶美和百货商店、永安市美和百货二店有参与永安市家电下乡补贴,2009年永安市开始实施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后,他就申请参加了家电下乡补贴,一直到2013年1月底。检查人员在对他店铺进行日常检查时有发现过问题,有说店铺没有建立台账,但也就说了一次,还有一次是在2011年标识卡更换的时候,余某某带队检查,检查到店铺里好几台冰箱没有标识卡,因为他将标识卡抽出来先不贴了,当时他对检查人员说标识卡是寄回厂家更换了,他们就没说什么了。1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和林某某共同经营的永安市宏图电器商场在2011年3、4月份的时候申请参加了家电下乡补贴,一直到2013年2月家电下乡补贴结束大概有虚假申报了家电下乡补贴约22万余元人民币,他们在自查阶段已经退还了167000元人民币到财政局。永安市家电下乡补贴的审核和发放是永安市经贸局和财政局负责的。余某某是经贸局负责检查商家的领导。家电下乡的工作人员有到店铺检查过三四次,经贸局的余某某和财政局的赖某某、刘婷等人都有来检查过。检查人员到店铺主要是检查电器里面的标识卡、家电下乡产品的进销存台账等材料。他们来检查的时候有提出一些比如进销存台账记录不够规范等问题,让他们整改。他们后来有整改,但整改是否到位不知道。因为日常检查是余某某带队负责,他店铺有骗取家电下乡补贴,如果检查发现店铺进销存台账的数量和申报家电下乡补贴的数量不符合等问题,是有可能取消店铺卖家电下乡产品资格,所以就送余某某烟酒,和余某某搞好关系,希望余某某不要取消店铺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资格,不要卡他,好让他能够顺利拿到补贴。1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她退休之前在永安市经贸局市场科工作,从家电下乡政策开始实施到结束都有参加家电下乡补贴的日常监管。每个月都会和余某某和财政局的赖某某等人一起到商家电铺里进行实地检查。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前期,他们发现很多参加家电下乡补贴的商家都没有按照规范要求设立进销存台账,他们口头要求这些商家进行整改,但是没有跟踪落实商家是否真的有进行整改。政策实施一段时间后,商家录入的家电下乡补贴申报系统升级,发现系统里会根据商家录入的信息自动生成进销存台账,所以就没有对真实的进销存情况进行核对。偶尔会让商家把销售发票拿出来检查,但是也只是看看,没有仔细将这些发票和电脑中的信息进行核对检查。在家电下乡政策实施过程中,永安市永乐电器城、海华贸易两家销售网点因为违规申报被查处过,永乐电器城因为使用虚假材料骗取补贴,被他们市场科取消家电下乡补贴的商家备案登记。海华贸易公司因为录入错误导致申报补贴内容重复,当时有让海华贸易进行整顿。14、被告人余某某供述,供认他的工作职责主要负责经贸局市场科的日常具体事务,并按照上级要求落实市场科的具体业务,同时负责家电下乡的监管。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永安市实施家电下乡补贴政策,永安市政府在永安市经贸局设立家电下乡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贸局负责家电下乡网点的备案登记和日常经营情况进行检查,这些职责具体是由市场科负责。他有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对申报网点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网点同家电下乡中标企业或中标企业委托的经营单位签订的供销协议等材料进行审查,合格以后就对该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进行备案登记。商家备案登记后就成为家电下乡经销商,他们的家电下乡密钥就可以开通使用,就可以进行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有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对家电下乡经销商进行备案登记。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他作为永安市经贸局市场科科长对符合家电下乡的家电经销商日常监管主要是:牵头与永安市财政局人员一起到商家现场进行检查,制作相应的检查记录。经贸局主要是检查商家是否有按要求设专柜、招牌、专门的销售人员、张贴农民购买须知和领取家电下乡补贴方法,明码标价,并检查商家是否对家电下乡产品建立进销存台账、核对家电数量是否与进销存台账相符等工作。财政局的赖某某和录入员主要检查商家的经营情况,以及检查农户购买产品后留存的销售网点的复印件材料。日常检查通常由他、经贸局的李某某、财政局赖某某为主,一起到店铺进行检查,有时如果经贸局财政局领导及财政局录入的人员有空也会一起去检查。一般是一个月检查一次,每个月检查10%以上的销售家电下乡网点,每个月大概检查3-5家,有认真检查专柜的设立、专门销售人员等硬件要求设施,但是并没有对销售网点的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台账是否建立,建立的是否真实完整这一问题进行认真细致的核对检查。在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初期,每次都有要求商家建立纸质台账,但是也没有认真跟踪检查是否有真实建立。到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后期,他在检查的时候发现电脑中家电下乡的系统会自动生成网点的进销存台账,所以也只是简单的看了一下系统的台账,并没有仔细核对网点的真实进销存情况,也没有再要求商家一定要建立纸质的台账了。按规定,如果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商家存在如未设立进销存台账,进销存台账与实际进销货情况不符等问题,不符合家电下乡商家要求,按照规定需要监督他们进行整改,如果发现网点存在骗补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应该立即取消他们的家电下乡资格。15、刑事判决书,证实陈某某因犯诈骗罪,诈骗数额人民币178783.93元,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苏某某因犯诈骗罪,诈骗数额人民币178523.15元,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分析认定如下:1、辩护人认为,余某某在公诉机关指控的滥用职权罪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经查,被告人余某某系永安市经济贸易局市场科科长,负有对家电下乡补贴销售网点经销商的销售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职责,在接受经销商的款物后,没有严格检查销售网点的进销存台账,实际进销货及库存情况,致使部门经销商利用虚假销售材料申报补贴资金,造成国家家电下乡补贴专项资金被骗取30余万元人民币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2、辩护人认为,鉴定结论根据不符合无法查验发票金额的13%的家电下乡补贴金额来认定本案中造成的损失1135010.32元不妥。经查,根据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计算所得,永安市宏图电器商行共骗取补贴款人民币807813.97元(验证不符发票领取的补贴款1047546.37+无法验证发票领取的补贴款200044.39元-立案前被永安市财政局扣留未发放补贴款272293.19元-立案前自行退出的补贴款167483.8元=807813.97元),永安市小陶美和百货商场共骗取补贴款人民币327196.35元(验证不符发票领取的补贴款335598.38元+无法验证发票领取的补贴款17960.15元-立案前自行退出的补贴款26362.18元=327196.35元),两销售网点共骗取家电下乡补贴款人民币1135010.32元。而与本案相关的经销商陈某某、苏某某均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刑罚,他们诈骗的数额共计人民币357307.08元。该数额亦是公诉机关指控和本院判决认定的数额。故本案造成的损失应认定为357307.08元。辩护人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3、辩护人认为,余某某的行为形式属滥用职权、受贿罪数罪,实质上属一罪,应当按从一重罪的原则处理。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辩护人的上述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5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在负责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监管工作期间,未严格检查销售网点的进销存台账。实际进销货及库存情况等,致使部分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经销商利用虚假材料申报补贴资金,造成国家家电下乡补贴专项资金357307.08元人民币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余某某在侦查人员未发询问通知书的情况下,主动配合,如实供述自己滥用职权,受贿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案发前退还部分赃款,案发后已退清赃款。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本案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已追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以免除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二、追缴的赃款2500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树苏建审 判 员 宋明泉人民陪审员 龙振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童文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