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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中法民一终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15)225梅州市喜多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与梅州长城实业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梅州市喜多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梅州长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中法民一终字第2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梅州市喜多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彬芳大道8号工业区A栋。法定代表人章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长云,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州长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县区程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卢招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思,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梅州市喜多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梅州长城实业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14)梅县法民一初字第1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本案中,原审原告要求原审被告搬离讼争房产、返还讼争房产、赔偿损失实际上是主张对物权的保护。而原审原告主张物权保护的前提是其对讼争房产享有物权。原审原告提供的粤房地证字第0710662号的《房地产权证》的原权属人为梅州长城实业有限公司,根据(2005)梅中法执案字第108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该讼争房产以物抵债归梅州市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所有,原审原告经拍卖从梅州市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处受让了讼争房产后,应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直至庭审结束,原审原告仍未能向原审法院提交能确认其对讼争房产享有物权的证据。故原审原告在无法举证证明其对本案讼争房产享有物权的情况下请求对物权的保护,属原告主体不适格。据此,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于2015年2月9日作出裁定:驳回梅州市喜多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宣判后,梅州市喜多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已于2013年1月14日以拍卖方式将争议房产转让给我公司,我公司已付清了转让款,依法应取得争议房产的占有、使用等民事权益。被上诉人在2005年已丧失了对争议房产的所有权,现在属于无权占有,不属于物权效力所指的善意第三人。原审以未办理物权登记为由,判令驳回我公司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无端增加当事人诉累,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梅州长城实业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二审期间,梅州市喜多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梅州市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24日出具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声明》一份,证实本案争议房产已于2013年1月14日通过拍卖方式合法转让给梅州市喜多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由梅州市喜多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行使本案争议房产(嘉应西桥开发区国商中心超级商场东区、中区、西区第四层房产)的返还请求权。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梅州市喜多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对于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本案中,梅州市喜多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本案诉争房产,其作为利害关系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对本案纠纷应当进行实体审理,审查梅州市喜多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主张的实体权利证据是否充足,再作出实体判决,而不应当直接驳回起诉。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上诉人梅州市喜多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14)梅县法民一初字第195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陈立民代理审判员  曾园芳代理审判员  范宜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宏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