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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王立超诉张玉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超,张玉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702号原告:王立超,男,1988年4月1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张玉刚,男,1967年5月28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超诉被告张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王 爽代理审判员 贾 悦人民陪审员 王玲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佳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