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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颜文华、赵坤与赵坤、武汉通恒公汽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文华,赵坤,武汉通恒公汽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132号原告:颜文华。委托代理人:谢芳,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赵坤。被告:武汉通恒公汽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润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祖斌,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刘方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新午,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文华诉被告赵坤、武汉通恒公汽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文华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颜文华负担。审判员  王宏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