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岷闾民初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闾民初字第0021号原告崔某某,女,汉族,1984年11月12日生,农民,住岷县。被告曹某某,男,汉族,1975年5月22日生,农民,住岷县。本院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4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岷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佩武二○一五年四月十三书记员 马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