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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岷闾民初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闾民初字第0021号原告崔某某,女,汉族,1984年11月12日生,农民,住岷县。被告曹某某,男,汉族,1975年5月22日生,农民,住岷县。本院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4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岷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佩武二○一五年四月十三书记员  马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