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交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文涛与徐玉辉、王发孝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涛,徐玉辉,王发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196-1号原告王文涛。被告徐玉辉。被告王发孝,成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新区凤凰大街36号。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196号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徐玉辉提供相应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徐玉辉驾驶的鲁G×××××号牌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