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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交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文涛与徐玉辉、王发孝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涛,徐玉辉,王发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196-1号原告王文涛。被告徐玉辉。被告王发孝,成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新区凤凰大街36号。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196号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徐玉辉提供相应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徐玉辉驾驶的鲁G×××××号牌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