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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民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何祖祥与凌小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祖祥,凌小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何祖祥,男,汉族,生于1950年3月5日。被告凌小勇,男,汉族,生于1978年5月2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祖祥与被告凌小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祖祥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祖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经批准免交。审判员  雷晓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明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