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紫法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廖子洋诉黄东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紫法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廖子洋,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黄东海,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河紫法民一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应赔偿96847.12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1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如下:1.经双方确认被执行人黄东海从2015年起每年支付16000元(其中每季度支付4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廖子洋,直至偿清为止。2.如被执行人黄东海每季度不准时支付款项,则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河紫法执字第2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审判长 张锐光审判员 郑清海审判员 邓初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凯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