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行审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渑池县公路局申请执行张爱英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渑池县公路局,张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渑行审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渑池县公路局。住所地:渑池县仰韶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董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常全民、刘福涛,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爱英,女,成年。渑池县公路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豫三渑公路(路)罚决字(2014)第3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爱英缴纳罚款4,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渑池县公路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渑池县公路局要求被执行人张爱英缴纳罚款4,500元的申请,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爱霖代理审判员 张华锋人民陪审员 杨双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郑韵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