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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世正诉刘世军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356号原告刘某甲,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付立明,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男,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春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桂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