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7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艾元强与姬拥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元强,姬拥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7645号原告艾元强。委托代理人胡宝林,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姬拥军,成年。原告艾元强诉被告姬拥军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告起诉状中写明的被告地址不实,且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姬拥军的准确身份信息。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姬拥军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至今仍未提供被告姬拥军的准确身份信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艾元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万三千六百元,全部退还原告艾元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俊杰审 判 员 李 华人民陪审员 冯佩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展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