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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丁民初字第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邵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丁民初字第0255号原告邵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邵某在庭审期间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陆亚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梦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