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丁民初字第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邵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丁民初字第0255号原告邵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邵某在庭审期间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陆亚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梦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