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茌民一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尹华与王洪良、刘建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华,王洪良,刘建风,李光,王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739号原告尹华。被告王洪良。被告:刘建风。被告李光。被告王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华诉被告王洪良、刘建风、李光、王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四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现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王政名下的位于茌平县莱茵小镇30号楼-5室房产一套。郝金剑自愿以其所有的聊房权证茌平县字第××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政名下的位于茌平县莱茵小镇30号楼-5室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将郝金剑名下的聊房权证茌平县字第××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肖凤芝审判员  单维维审判员  邢 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