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议民初字第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朱成良与马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成良,马昆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182号原告朱成良,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亚飞,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昆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成良诉被告马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成良未交纳诉讼费用,并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成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成良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锁娜书 记 员 纪瑞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