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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议民初字第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朱成良与马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成良,马昆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182号原告朱成良,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亚飞,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昆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成良诉被告马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成良未交纳诉讼费用,并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成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成良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锁娜书 记 员  纪瑞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