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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景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跃荣与彭崇炎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跃荣,彭崇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景保字第00009号申请人张跃荣。被申请人彭崇炎。申请人张跃荣与被申请人彭崇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张跃荣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彭崇炎与妻子何巧梅夫妻共有的坐落于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镇新华路48号2幢302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00××12)进行财产保全,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坐落于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镇新华路48号2幢302室房屋(房产证号:00××12)。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柳伟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汤霖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