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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永丰县农村信用联社诉刘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53号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黄云根,该联社理事长。被告刘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永丰县信用联社诉被告刘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丰县信用联社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丰县信用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启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