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牛光银与胡中金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光银,胡中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牛光银。被执行人胡中金。(2013)绵民终字第22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绵民终字第220号中止(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厚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