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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牛光银与胡中金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光银,胡中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牛光银。被执行人胡中金。(2013)绵民终字第22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绵民终字第220号中止(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厚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