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刑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中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耿某犯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中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耿某
案由
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00187号公诉机关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连云港市中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望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某,住所地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新港城大道宋跳立交桥东200米处。诉讼代表人赵某某,系中望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耿某,系中望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行贿罪,同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5)2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中望公司、被告人耿某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俊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中望公司诉讼代表人赵某某,被告人耿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4年,中望公司为了在工程承接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耿某多次给予连云港广播电视传输总台工程部主任、运维一部主任、江苏省广电有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运维中心副主任、运营中心副主任兼内设管道建设科科长魏某某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26000元。分述如下:1.2005年的一天,被告人耿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朐庄附近送给魏某某人民币10000元。2.2006年的一天,被告人耿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陶庵附近送给魏某某人民币20000元。3.2009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耿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水木华园小区送给魏某某人民币100000元。4.2011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耿某在中望公司内,送给魏某某人民币100000元。5.2012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耿某为魏某某经营的预制厂购买一批钢材,价值人民币30000元。6.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耿某在中望公司附近送给魏某某人民币40000元。7.2008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期间、每年的春节、中秋节,被告人耿某都会给予魏某某人民币2000元的购物卡,共计人民币2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耿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供认不讳,且有书证发破案经过、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合同、干部任免审批表、户口证明等,未出庭证人魏某某的书面证词,被告人耿某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中望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被告人耿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中望公司、被告人耿某犯单位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耿某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单位中望公司自愿认罪,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耿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单位中望公司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耿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连云港市中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耿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利东人民陪审员 李 虹人民陪审员 王统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媛媛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