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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德州晶峰日用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之三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德州晶峰日用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州晶峰日用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46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委托本院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德州晶峰日用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在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在我院辖区;另我院也不是被执行人德州晶峰日用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因此,我院无法完成委托执行事项,退回委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以委托执行方式作结案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中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会来 搜索“”